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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宪章》,安全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它的组织方式是要使其能够持续不断地行使职能。每个理事国都必须有一名代表常驻联合国总部。1992年1月31日,安理会在总部举行了有史以来的第一次首脑会议,15个理事国中有13国的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以及其余两国的外交部长出席了会议。安理会可以在总部以外的其他地点举行会议;1972年,它在埃塞俄比亚的亚的斯亚贝巴举行了一次会议,又于次年在巴拿马的巴拿马城举行了会议。
在关于和平受到威胁的指控提交到安理会时,安理会首先采取的行动通常是建议各方尽力通过和平手段达成协议。在有些情况下,安理会亲自进行调查和调停。它可以委派特别代表或请秘书长委派特别代表,或请秘书长进行斡旋。它可为争端的和平解决制定原则。
在争端导致战火时,安理会首要关切的是尽快使战火停止。安理会曾多次发出停火的指示,对防止敌对行动扩大起到了作用。它还派遣联合国维持和平部队去协助缓和动乱地区的紧张局势,将交战双方的军队隔离开来,并创造安定的条件以促成和平解决。安理会可就采取强制措施、经济制裁(如贸易禁运)或集体军事行动作出决定。
业经安全理事会对其采取预防性或强制行动的会员国,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中止其会员国权利和特权的行使。履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的会员国,可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开除出联合国。
非安理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在安理会认为该国利益受到影响时,可以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安理会所审议争端的当事国,不论联合国会员国或非会员国,都被邀请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非会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规定。
安理会的主席由安理会理事国按其国名英文字母顺序按月轮流担任。
安理会由十五个理事国组成,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由大会选出、任期两年的理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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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安全理事会的成员和主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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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份 |
主席 |
成员任满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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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 |
毛里求斯 |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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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月 |
墨西哥 |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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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月 |
挪威 |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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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
俄罗斯联邦 |
常 任 理 事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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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月 |
新加坡 |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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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月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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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月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常 任 理 事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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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月 |
美国 |
常 任 理 事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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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
保加利亚 |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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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月 |
喀麦隆 |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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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月 |
中国 |
常 任 理 事 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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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月 |
哥伦比亚 |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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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 |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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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尔兰 |
200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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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 |
常 任 理 事 国 |
下列国家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了其两年任期:
- 保加利亚
- 喀麦隆
- 几内亚
- 墨西哥
- 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安理会每一理事国均有一票。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十五个理事国中至少九个理事国的可决票通过。关于实质性问题的决定也需九票通过,其中包括五个常任理事国的同意票。这就是“大国一致”规则,通常称为“否决”权。
根据宪章,联合国所有会员国同意接受并执行安理会的决定。联合国其他机构只是向各国政府提出建议,唯有安理会有权作出根据《宪章》规定各会员国必须执行的决定。
根据《宪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 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
委员会:
相关的文件系列编号载于括号内。
常设委员会--目前有两个常设委员会,均由安理会所有理事国的代表组成。
- 议事规则专家委员会(就议事规则和其他技术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意见)(S/C.1/-)
- 接纳新会员国委员会(S/C.2/-)
特设委员会--特设委员会视需要而设立,由安理会所有成员组成,举行非公开会议。
- 安全理事会在总部以外地点开会问题委员会(S/AC.19/-)
- 安全理事会第692(1991)号决议所设联合国赔偿委员会理事会(S/AC.26/-)
-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1373(2001)号决议所设立的反恐怖主义委员会
制裁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第1343(2001)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关于厄立特里亚与埃塞俄比亚间局势的第1298(200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1267(1999)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关于第1160(1998)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关于塞拉利昂问题的第1132(1997)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关于利比里亚问题的第985(1995)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关于卢旺达问题的第918(1994)号决议所设委员会
- 安全理事会关于安哥拉问题的第864(1993)号决议所设委员会(S/AC.31/-)
- 安全理事会关于索马里问题的第751(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S/AC.29/-)
- 安全理事会关于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问题的第748(1992)号决议所设委员会(S/AC.28/-)
- 安全理事会关于伊拉克与科威特间局势的第661(1990)号决议所设委员会(S/AC.25/-)
维持和平行动
1948年至2000年8月期间,共计开展了53项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
国际法庭
- 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根据S/RES/808(1993)设立--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前南问题法庭);
- 起诉应对在卢旺达境内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邻国境内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法庭--根据S/RES/955(1994)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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